释义 |
劳动争议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主要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