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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确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释义
    超龄农民工不再属于劳动者,继续工作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典。劳动关系是隶属关系,稳定且享有各项待遇,而劳务关系是一次性工作,只涉及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一、超龄农民工能否确定劳动关系
    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劳动者,所以继续参加工作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结语
    超龄农民工若继续工作,应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将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是基于提供劳务与报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遵循自愿、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主体、关系性质、稳定性和待遇等方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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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