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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妇女卖淫的法律规定
释义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中国对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数罪并罚的情形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亲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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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