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规定 |
释义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资 (1)营业执照是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作业; (2)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之前,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资质。对于一个建筑企业而言,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缺一不可;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到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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