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程度算轻伤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一、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二、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三、轻伤的标准如下: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3、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4、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轻伤一级的内容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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