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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平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平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林业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荐和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盟、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林业局对其相关政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多伦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木材运输证核发及流程;
    (二)森林植物及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五)临时査勇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及以外的其他林地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八)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
    (九)林业局职责;
    (十)行政执法的依据;
    (十一)林业局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十二)与人们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检疫;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属于主公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为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对未经审核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对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行政机关的复函能否申请公开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看出,公民可以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复函,但是要看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复函内容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如果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那么就无法申请公开信息。如果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那么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公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申请残保金信息公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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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