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订立代书遗嘱: 1、遗嘱人立遗嘱时,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其中一人为代书人; 2、立遗嘱人表述,代书人记录; 3、代书完成后,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传阅;遗嘱人审阅全文后,直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之后,代书人应注明年、月、日、地点,并注明代书人的姓名; 4、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遗嘱人不写字的,应当按照手印代替,代书人应当在手印前写下遗嘱的姓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