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地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