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
释义 | 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一、期房交房流程是什么 1.开发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对接工作。 2.业主携带入住通知所要求的证件及相关的材料,于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指定的地点,对开发商企业依法所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进行查验。 3.对于房屋面积,需要十分关注。需向开房商索要《面积实测表》,并向其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情况。 4.业主邀请专业人员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下问题,需要仔细填写验房单。 5.验房后,业主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①如果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退房质量问题,或是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自行决定是否要退房,并在所约定好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②如果商品房不具备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尚未达到所约定的标准,那么买受人可将商品房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6.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所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地予以修复,或做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之后,双方根据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技术报告来结算房款。 7.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8.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9.业主需向房地产开放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要求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二、房屋的交付以什么为准? 房屋的交付一般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则被认定为完成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商品房交房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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