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伤多久后可以伤残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受伤后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一、车祸受伤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二、九级伤残的定级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条“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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