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经过鉴定后,确定为工伤并建立工伤待遇信息记录的,会在次月计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如果是下落不明的工伤情形的,会在事故发生的第四个月起开始计发。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第七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十条 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第八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