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公证的委托合同书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委托通常是可以撤销的,因为通常委托的作出,仅仅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如果作出的委托在特定的情况下,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轻易撤销委托可能损害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因此可能通过不可撤销委托的方式来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但是,不可撤销委托设立,必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撤销,那就需要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来确定,因此,在这个角度上说,它也是可撤销的。 一、什么是委托书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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