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委托是否需再公证 |
释义 |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相关知识补充 公证书“有”转委托权是指该公证书有再次转委托给其他人的权利。 “有”转委托权,由委托人信任被委托人而变成了信任自己可能毫不知悉的被转委托人,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变成了要承担被转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责任和后果。因此,委托人是否赋予被委托人转委托权是办理委托书公证的一项重要告知内容。办理委托公证时,公证员应当告知委托人转委托权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告知赋予转委托权比委托权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以便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慎重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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