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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释义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事的人。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委托事务预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一般来说,委托人不能委托自己为自己办理事务,所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一、委托人怎么追违约
    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
    二、加工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两种合同都包含了劳力付出的内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实施一定事务的内,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揽人将承揽合同的辅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这些辅助承揽人也同样是承揽人,而且辅助承揽人不必以承揽人名义而为承揽。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往往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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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3: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