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延伸措施效果,防范律师代理诉讼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擦边球”现象,立浦东法院于近日落实三项措施对代理律师转委托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律师转委托起诉的条件,统一标准。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及第88条关于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的规定,明确律师转委托他人起诉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代理律师的初始授权权限包括转委托的特别授权;次受托人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即持有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二是严格窗口审查内容,把牢关口。受律师转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函、注明“转委托”权限的初始授权委托书、次受托人的执业证件等。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律师转委托名义代为起诉,也不得以当事人委托立案名义代为起诉。三是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宣传引导。一方面,向当事人、代理人予以释明;另一方面,与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引导其规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言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