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换工作后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但在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工龄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工龄计算是落实劳动者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权益的重要前提,工龄越长,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越大。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劳动者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情形下,是清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