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6岁的小月活泼好动,每天都要出门玩耍。前些日子,奶奶张阿姨带着小月路过广场上的一个小型游乐场时,小月被游乐场内的海洋球和滑梯吸引。看着小孙女期待的眼神,张阿姨当即就为孩子买了门票让她进去玩,自己则在游乐场外休息。突然间,张阿姨听到了小月的哭声,立刻跑去了小月所在位置。“我在玩滑梯时被一个小朋友撞到,然后摔倒了,奶奶我疼。”见小月受伤,张女士急坏了,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月左脚腕轻度骨折。 因为这件事,张阿姨一家找到游乐场负责人讨要说法。但负责人辩称,小月是被其他孩子撞倒,因此游乐场不该为此事负责。听了这些话张阿姨气坏了。前天,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李吉来到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张阿姨打来电话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谁该对孩子的伤势负责?能否要求游乐场进行赔偿? 张阿姨一家是完全可以要求游乐场的经营者进行赔偿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张阿姨在一旁休息是否目之所及,小月能够完全在视线范围之内的,可以认为其监护看管的责任已经尽到,毕竟玩乐区域是不允许一个成年人自由方便进出的,待在外面是常态,对于一个6岁儿童而言,自主的玩乐是符合我们通常人的一般认知的。对于撞人的小朋友而言,当然不是出于故意,对于监护人的要求也是应该与小月奶奶同等的。所以,只要双方监护人都做到了必要的看管义务,则游乐场的责任应是主要的责任。 孩子游乐场骨折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2、伙食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8、残疾用具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198条相关规定的释义,有三层意思:第一,如本案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设施未作软化处理,虽然有第三方小朋友的撞击,但其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二,撞人的小朋友是小月骨折的主因时,则小月的监护人即父母可以向侵权小朋友的监护人主张赔偿,同时也可以向游乐场经营者主张补充的赔偿责任。第三,游乐场和侵权人之间的追偿责任是应在完成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后再行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