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作证明一般需要到职工所在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人事处进行办理。 工作证明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员工工号或工作证明需要的其他证明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 3、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记录,如绩效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4、如果职工已经离职,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等离职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职工在离职后要及时到原来的单位办理,以免因为单位人员调整、材料丢失等原因造成办理不便。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