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难以全面真实掌握一个人的实际收入,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个人所得税采用往往侧重于企业所提供的“ 工资 花名册”、“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与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的科目的分析和核查上,但是,对于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记帐不规范,财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缺乏有力的书面 证据 等情况,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检查困难。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检查,探讨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收入通过企业以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形式,报销股东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行为的机票、住宿票;通过汽车油料费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的油料费、汽车修理费;通过餐票形式,报销股东或其家属成员个人行为的招待费,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发放员工奖金通过报销发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比如通过差旅费报销、餐票报销、工会活动、文体活动、购买办公用品等形式报销实质上属于员工个人奖金收入,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通过分处(在其关联企业)取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薪收入形式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用工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岗位设置灵活,聘用员工人数很难准确核实的企业利用虚构员工人数,一人用两人名,或者更多,用于发放补贴、兑现和 年终奖 等,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都是在税务稽查中碰到的难以找到有力证据能确定其为计税依据的税收管理空白处,而且这四种情况在大量的“家族式”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为逃避纳税义务利用的手段,严重地破坏了纳税秩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