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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如下要件: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伙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合伙入股可以退股吗
    合伙入股是可以退股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股: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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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