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 |
释义 | 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公示,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若用途改变需补交地价差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 法律分析 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当遵循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申请变更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出让手续,需补交土地低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拓展延伸 规划条件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规划条件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申请表、规划变更说明等。接下来,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例如城市规划局或土地管理部门。第三步是审查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与规划法规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评估等。审查完成后,会进行公示程序,以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反馈。最后,审批部门会根据审查结果和公众意见,做出最终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批复文件。整个流程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规划条件变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备案等环节。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目的、理由及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划的将不予批准,符合规划的应及时公示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需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差价。整个流程旨在确保规划变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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