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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规定
释义
    本段内容描述了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需要将一系列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法律分析
    一、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具有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旨在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设立程序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注册资本缴付和技术转让保证函。
    结语
    投资性公司作为一种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的工具,具有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条件,如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等。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还需向商务部提交一系列文件,经过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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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