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对投保单的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往往是投保单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在有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投保单一般会确认其法律效力,实践中一些案件被保险人抗辩不是其签字或不是其盖章,一般都会经过一个司法鉴定程序,对签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为投保人本人签字或投保人印章,那么投保单具有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如果鉴定为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或投保人印章,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也没有约束力,保险人以投保人签章抗辩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赔条款有效的主张往往不会被采纳。或许是为了规范这种类型的纠纷审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使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盖章的,但正常的交纳了保险费的,这种交纳保险费的行为视为对代签字盖章的追认。显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投保单效力的认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案例中投保人盖章确认的投保地址被认为是填写错误,从而否定了投保单的效力,认为投保的地址应该是出险的地址,这样的认定还是属于个案,也不代表最终的结论,本文针对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作者:胡廷梅) 一、如何进行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如下: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保险合同的要约,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 2、承保。保险人收到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并接受保险的意思是承保,或者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