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让警方立案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报警。报警可以到当地的派出所现场举报,也可以拨打报警电话。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被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被害人,都可以报警。 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审查后,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案,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