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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动摩托车准驾不符怎么处罚
释义
    佛山市规定,电动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下且有脚踏装置不需要驾驶证。超标电动车需要E或F类驾驶证。超标电动车禁止行驶,违法行为将受到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罚款1000元,可以拘留15日以下。有小车驾照无摩托车驾照驾驶电动车扣12分,罚款1000元,可以拘留15日以下。
    法律分析
    电动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40公斤以下且有脚踏装置,则不需要任何驾驶证即可正常上路行驶,该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二轮电动车超标,则需要E或F类驾驶证,即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
    《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规定:超标电动车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等。
    从2013年8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在佛山全市禁止行驶,如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时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参照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超标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
    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不能混用,“驾驶证只准驾C1的,如果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属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小车驾照12分;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车的,也是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12分。
    【无任何驾照驾驶电动车的处罚】
    处罚代码100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有小车驾照无摩托车驾照驾驶电动车处罚】
    1、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200元。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的,扣12分,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结语
    合规驾驶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免驾驶证上路行驶。但若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证。佛山市对超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禁止行驶。对于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同时,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不可混用,准驾不符将面临罚款和扣分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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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