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如被起诉要求通话记录可以调取通话内容吗? |
释义 | 假如被起诉要求通话记录可以调取通话内容。 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有用的,因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如果需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等情形时,通话记录起不到证据作用。 移动电话通话内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被查出: 1、通话记录查询。每个手机用户的通话记录都会被运营商保存,包括每个通话的对方号码、通话时长、通话时间等。有权限的人可以查询个人的通话记录,推测大致的通话内容; 2、实时通话监听。有权限的机构可以直接监听并记录个人的通话内容。这通常需要得到法律许可,比如对嫌疑人进行的电话监听。监听的内容会被全程录音储存; 3、静默监听和录音。有些监听设备可以在不让通话双方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监听和录音。这种做法属于侵犯隐私,但仍有人会使用这种手段获取通话内容; 4、手机窃听软件。一些可疑的手机应用可能具有窃听功能,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行,录制通话内容并上传。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违法侵犯隐私; 5、基站模拟。有技术手段可以模拟手机基站,当手机接入模拟的基站时,就可以监听到通话内容。这种方式的实施难度较高,但也会被一些机构使用; 6、通话内容漏洞。某些手机或通信系统的漏洞可能会导致通话内容被第三方获得。一旦这些漏洞被发现,也可以成为获取通话内容的手段之一。 调取通话记录需要: 1、查通话记录需要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营业厅进行查询; 2、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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