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网络诈骗,还有办法挽回损失吗? |
释义 | 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追回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会及时返还,而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会被没收。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有所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犯罪表现、犯罪主体等方面的差异,但在法条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法律分析 一、被网络诈骗了钱还要的回来吗 1、被网络诈骗了,如果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能及时追缴到犯罪所得的,钱还要的回来。对于犯罪所得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会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会予以没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合同诈骗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预防及应对措施 网络诈骗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 首先,加强安全意识是最基本的预防措施。要警惕不明身份的网络交流,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可疑链接或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其次,保持软件和设备的更新也很重要。定期更新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安全软件,及时修补漏洞,防止黑客利用软件漏洞进行攻击。 此外,建立强密码也是必要的。使用复杂且不易猜测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并避免在多个平台使用相同密码,以防一旦密码泄露,其他账户也受到威胁。 另外,警惕网络钓鱼和欺诈行为。要警惕虚假的电子邮件、短信和电话,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请求,尤其是涉及财务或个人信息的。 当遭遇网络诈骗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一时间报警,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联系,冻结账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总之,网络诈骗的预防和应对需要我们保持警惕、加强安全意识,同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和财产的安全。 结语 在网络诈骗中,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追缴到犯罪所得,被害人的钱是可以要回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而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会被没收。此外,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表现、犯罪主体等方面。为了预防和应对网络诈骗,我们应加强安全意识,保持软件和设备的更新,建立强密码,警惕网络钓鱼和欺诈行为,并在遭遇诈骗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和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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