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和15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吗算犯罪吗 |
释义 | 与15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其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性自主权。 1.若是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若是在征得女性的同意前提下发生的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 一、强奸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对象要求:如果对象是幼女,犯罪对象是幼女性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对象是女性,其犯罪对象是女性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性性交的权利; 2、客观方面: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 二、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犯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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