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日本的签证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商务签证(短期、长期)、观光旅游签证(个人、团体、家庭型)、探亲/访友签证、访日医疗居留签证、留学签证、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等 发放条件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为了扩大日中之间的人员交往,日本外务省2017年4月21日决定,自5月8日起采取放宽中国人赴日签证发放条件,开始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士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多次签证,并将日本东北三县多次签证扩大为六县。 该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内中国人的措施 (1)开始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发放多次签证 面向为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及其家属,开始发放有效期3年,停留期间为30天的多次往返签证(初次赴日目的限于观光旅游)。 (2)将东北三县多次签证扩大为六县 将日本东北三县(岩手县、宫城县、福岛县)多次往返签证的访问对象地区扩大为东北六县(青森县、岩手县、宫城县、秋田县、山形县、福岛县)。同时,取消要求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人士过去3年内有赴日经历的条件。 (3)放宽相当高收入人士多次签证 为相当高收入人士及其家属发放的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5年,停留期间90天),初次赴日目的不再限于观光旅游,亦可以用于商务或访友等目的。此外,申请该签证的人士,可以自行安排赴日机票、住宿等。 (4)简化个人单次观光旅游签证申请手续 针对信用卡(金卡)持有人,简化个人单次观光旅游签证的申请材料。 (二)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的措施 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中国人也可与中国国内申请同等条件(注)签发观光多次签证。 (注)向具有足够经济能力人士及其家属,发放有效期3年,停留期间为30日的多次往返签证;向具有相当高收入人士及其家属,发放有效期5年,停留期间为90日的多次往访签证。 申请流程 为了提高签发效率,日本使领馆简化了签发手续,并且规定:除外交签证外,其余签证均由日本驻华使领馆指定的代办机构代理,旅游签证由指定旅行社代理,不接受个人申请。 所以在申请日本签证时,申请人须先电话咨询代办机构或旅行社,了解需要准备的具体资料并送交代办机构即可,无须亲自去使领馆排队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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