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林承包证与山权林权证有什么不同吗 |
释义 |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放。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但有一定联系。林权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具有绿色塑封、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证内详细登记了权利人、林地状况等信息。林权证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已颁发的山林权证仍然有效。若林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冲突,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起诉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座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有一定联系,但不能划等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方与土地所有权人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若是林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冲突,可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即可。 结语 林权证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发放给相应权利人的证书。自2000年4月18日起,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开始启用,具有绿色塑封、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证内详细登记了权利人、林地状况等信息,并附有变更登记和四至范围图。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若两者期限冲突,可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山林权证等早期证书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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