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有哪些事项,行政许可包括什么? |
释义 | 行政许可的事项从狭义上来说指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一系列行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行政许可有哪些事项,行政许可有哪些事项? 行政许可的事项从狭义上来说指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一系列行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行政许可的法定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事项从狭义上来说指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一系列行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具体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事项从狭义上来说指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一系列行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有哪些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有哪些规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具体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事项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等。《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该内容由 王献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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