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是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一、个人股权转让流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咨询: 网友: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时有哪些限制? 律师: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1]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公司能否让隐名股东缴纳出资 隐名股东出资的行为有些是合法的,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合法的: (1)外商投资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领域的。外商在中国兴办企业按照投资领域不同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种,对部分投资领域,对外商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入。 (2)投资主体身份被禁止的的投资行为。如国家禁止公务员参与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3)规避投资比例的限制。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设立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赢利之日起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置该类合营、合作企业外商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部分企业在外商出资达不到25%的最低限额的情况下,中方就有可能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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