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宾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来宾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二、来宾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来宾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卫健委42、4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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