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送达有以下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