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行使。具体如下: 1、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具体如下: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