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建设的房屋:在农村自建房屋必须要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当然以前的时候想怎么建设就怎么建设,但是现在不允许了。首先考虑是在建设当中有些违规行为,像超出面积建设、使用红砖等等,一般要向当地乡镇提交申请得到许可后才可以,如果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建设房屋,不但面临拆除,还会罚款。第二长期无人居住的老房子:按照目前房屋相关规定,对于农村超过两年以上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会集中统一拆除,并且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这些老房子首先影响村容村貌,再有很多都是利用老房子占用宅基地的,再有很多老房子比较破旧,也比较危险,对于来往的村民安全有很大影响,对此这类房屋会被拆除。第三农田建设的房屋:农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不能用来做其他用途,我们国家确实是一个土地大国,但是人口多,农业发展比较缓慢,加上土地流失,有的人嫌种地不赚钱,就建设住房或者经营性的设施,那么如果都跟着这么学的话,那么农村土地就肯定没有了,所以对于农村这类在农田上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和房屋手续房屋的会拆除,当然有些农田建设的房屋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只要有合法的手续,那么是不会被拆除的,对于新建的没有手续没有经过许可的自建房会被拆除。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法律客观: 2022北京最新拆迁政策有哪些呢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三、合法房屋的认定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四、搬迁补助费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五、其他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