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公务员降职,是指由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用量才适用原则,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的职务。它一般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相应减少。公务员降职包括降职的原则、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降职与行政处分是有明显区别和界限的。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如果在现任职务层次上不称职,按照既做到人事相宜,又保护公务员权益的指导思想,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为宜。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