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因交通信号灯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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