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是为获得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工作成果,另一方则是为获得相应报酬。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市场调查、分析等权利义务内容,应属于附带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权利义务。因此该合同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是一份承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