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在哪办理 |
释义 | 结婚应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证件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有如下: 1、提出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领取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需要带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总之,一般情况下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即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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