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状寄到巡回法庭能解决吗 |
释义 | 申诉状寄到巡回法庭能解决。 只要按照申诉要求邮寄即可。 主要是要分清民事、行政、刑事申诉种类。 巡回法庭的作用和意义具体如下: 1、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 2、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 3、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法院经费。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接收并登记。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如果该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当事人应当直接将案件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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