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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学校受侵害谁负责
释义
    学生在学校受伤,其责任的划分是很复杂的,主要是根据受伤时的情况,以及伤者的行为能力来判断的。
    一、9岁门牙磕掉赔偿9万2
    9岁孩子门牙磕掉赔偿12万,一般情况下,要根据实际受伤程度来判断赔偿金额。主要赔偿补牙的费用和复查以及对将来生活的影响而产生的费用。如果是在学校发生的,并且是学校的过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在学校发生的但是属于意外的,学校并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分担责任。如果是在学校以外的人员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孩子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谁负责
    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三、交通事故不知者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不知者逃逸的处理:交通事故不知者因其不具备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因此交通事故不知者逃逸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一般交通事故的规则让来处理,根据伤者的受伤程度,与车辆的撞击位置,司机是否酒后,双方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肇事现场环境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来认定事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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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