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转让质权自动转让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债权转让质权自动转让吗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质权是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时质权一般是同时转让的。但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质权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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