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协议离婚程序,一种是诉讼离婚程序。自愿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三十日冷静期内未撤回申请;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1、一方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证据; 2、法院受理案件; 3、法院将案件材料送达被告,并通知双方开庭; 4、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 5、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经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通常是因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可以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