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性听力损害是否可认定为间接工伤?”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患病。而职业性听力损害,是因长期在噪音环境下工作导致的听力受损。从工伤定义上看,职业性听力损害并不在工伤的范畴之内。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特别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甄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程度、作业情况,以及劳动者的病史、体检情况、接触史等,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和岗位,应当实行专项卫生保护,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导致职工发生职业性听力损伤,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过失行为,属于间接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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