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