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能积极说服教育。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证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但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待证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传唤。 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积极配合监委的工作,使监委的调查工作有序的开展和进行。 因此,如果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