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殊病种办好了以后通常可以更改医院,病人寻医问诊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