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责 |
释义 |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新三板政府优惠政策: 北京:依据《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可申请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可获得30万元资金支持。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可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 天津: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后,市科委、市财政局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县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合肥: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补助;企业进入“新三板”、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二、有限责任公司算上市吗 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想要上市必须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有些股份有限公司或许不愿意上市,所以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不见得都是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1998年10月6日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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