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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释义
    一、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该懂得主动回避,如果不主动回避,反而会给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中一方落下话柄,而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说工作人员没有回避,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递交书面申请书,让当事人回避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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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18:53